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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却约定了过高的利息。12月2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原平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合理的利息,同时,也要求原告返还多收的利息。

借款1万元约定年利息72%

2014年11月,被告张某某、白某某夫妻二人向原告张某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月底支付利息,如不支付利息,按月息6%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当日,原告扣除利息600元后,给付二被告94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8月后再未履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按月利率6%从2015年9月开始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借款事实均认可,且有借条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数额,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600元后,实际借给二被告9400元,故实际借款数额为9400元。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的月息6%,折合年利率为72%,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二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二被告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9400元,并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被告张某某、白某某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利息318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关注

案件中,共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关注。第一个问题,关于预先扣除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个问题,关于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率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方已支付的利息不予返还,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

民间借贷需谨慎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借款双方的矛盾日益增多,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为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捺印,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提供财产进行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出借人交付借款及借款方归还借款应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可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借款期满后,出借人应及时向借款方催收借款,并保存催收证据,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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