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来源:杭州专业律师 网址:http://hzfdc.viplaw.cn/ 时间:2019-05-16 17:05:28
承揽合同
定作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 承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揽项目
项目名称及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工作量(工时)报酬交付期限
单价金额
金额(人民币 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验收
1、时间:
2、标准
3、方法:
第四条 材料
1、提供人:
2、检验方法:
第五条 技术资料
1、提供人
2、资料情况
3、使用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日。技术资料使用时间届满承揽人应将资料归还定作人。若确有必要继续使用的,应于届满前 日与承揽人进行协商。
4、保密条款
第六条 工作分配
1、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
2、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七条 费用
费用:
结算方式:
第八条 合同解除
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九条 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用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条 甲方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2、中途退货的,偿付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 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未按甲方对技术资料及图纸的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泥石流、山洪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仓储物毁坏、灭失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若一方未采取措施或采取不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其他
1、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持 份,乙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定作人:
日期:
承揽人:
日期: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