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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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甲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 仓储保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仓储物描述
1、仓储物名称:
2、仓储物数量:
3、仓储物规格:
乙方承诺其委托甲方存储之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于入库时或入库后有权进行抽查,若乙方交付之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处理该部分货物,乙方对该部分货物应及时给予甲方明确的书面处理指示,乙方未及时给予指示的,甲方对该部分货物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就该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仓储物包装
乙方应对仓储物以适当包装。货物送到甲方仓库时,货物须是原包装,外观无污损,无淋湿;该包装应符合 标准,若无相关标准的,以保证储存和运输安全为前提。
第三条 仓储物接收
乙方将仓储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储藏地点的,甲方应履行仓储物的接受手续,向乙方出具接收凭证。
第四条 仓储物验收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准确的货物清单,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货物清单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包装进行验收,若货物与随货清单不符合、有包装缺陷或运输中的货物磕碰,甲方可暂时拒收,并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合理方案以便及时解决。
2、验收时间:甲方应于接收乙方仓储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货物。若货物验收不合格,应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交验收不合格的书面报告。若甲方逾期未提出货物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视为仓储物验收合格。
3、验收标准:
4、验收地点:
5、验收方法:仓储物应以以下 种方法进行验收:
(1)一次验收全部货物
(2)以随机抽样的方法从全部仓储物中抽取 件货物进行验收。
6、货物入库:甲方验收员对照乙方随货清单核对货物外观及规格、数量、重量无误后即办理入库手续,并在甲方回执单上签字、盖章。
7、甲方只负责产品包装及外观质量验收,不对其内在质量及使用性能负责。
第五条 仓储物储藏地点
1、 仓储物储藏于甲方位于 的仓库,占地面积 。
2、 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上述的仓储面积进行临时调整,乙方以实际使用的仓库面积与甲方结算仓储费。乙方临时增加仓库面积,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同时双方签订《临时增加仓储面积协议》。对于乙方临时增加的仓储面积之仓储费,甲方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之单价。
第六条 储存条件
根据仓储物的性质应给予特定的储存条件:
若仓储物变质或损坏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七条 损耗标准
第八条 储藏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天/年。若合同届满前 天内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的,合同自动延续 天/年,否则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保险
仓储物是否办理保险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保险人名称:
受益人名称:
若仓储物的损耗不属于理赔范围、属于免赔范围或保险费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仓储费
1、仓储费共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于机房接收仓储物之日起 日前交纳 %的仓储费。剩余的仓储费于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仓储费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开具以 为抬头的发票。
2、乙方应于 之日前一次性支付仓储费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仓储费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开具以 为抬头的发票。
第十一条 仓储物的出库
1、检验时间:
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
2、甲方应检验乙方及仓单持有人资格。
3、乙方以__________形式将填写正确、签字盖章齐全的出库单送达至甲方,甲方依照单据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指标办理出库手续,依据乙方要求,甲方对每笔出库货物均须记录。
4、双方约定出库货物运输由______________方负责。
5、若出库货物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需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便于甲方安排运输相关事宜,货物运输费用由___________方负责,出库后货物风险由___________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仓储物入库前,甲方应对仓储物进行验收。若经验收,仓储物不符合储藏标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换。若经验收合格入库,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对仓储物的损耗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2)仓储物出库时,甲方应核实提货人资格。若甲方待核实提货人资格致仓储物损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若储存期间,因甲方保管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
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致仓储物变质、损坏的,甲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若甲方迟延支付货款,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仓储费千分之 的违约金并交清货款。
2、乙方责任
(1)若仓储期届满,因乙方原因致迟延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千分之 的仓储费。
(2)因乙方原因致仓储物不能按时入库的,乙方应没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仓储费千分之 的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的仓储量储存的,应以合同约定的仓储费计算每单位仓储物的费用,并将超出的总价款补交甲方。
(3)若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易渗透、有毒等危险货物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视的,乙方应在合同中注明,以便甲方及时采取储存措施,否则因此造成的仓储物、仓库、人身伤亡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且经甲方通知仍未妥善处理致货物损坏、编制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若仓储物由甲方代为运输,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包装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仓储物的运输方式、交付地点、接货人的,乙方应承担仓储物迟延的责任及增加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泥石流、山洪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仓储物毁坏、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若甲方未采取措施或采取不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且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