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合同
来源:杭州专业律师 网址:http://hzfdc.viplaw.cn/ 时间:2019-05-16 17:05:24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 专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
2. 居室规格:房型 ,总计施工面积 平方米。
4. 委托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5. 工程期限____天,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工程价款
1、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2、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
第三条:质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
2. 工程验收标准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 凡由 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 自负;施工质量由 负责。
5.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 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 。
2. 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 负责。
3. 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 作为管理费支付给 。材料经 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 负责赔偿。
第五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甲方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设计费(大写)______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六条:工程工期
1. 如果因 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 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 ,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 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 作为误工费支付给 。
2. 由 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反工费由 承担,由于 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 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5 %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泥石流、山洪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仓储物毁坏、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若甲方未采取措施或采取不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 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业主): 乙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性和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
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
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居民应委托具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家庭装饰活动,以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家庭装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进行家庭装饰设计、施工。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违反本办法第15条之规定进行家庭装饰设计和施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