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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来源:杭州专业律师 网址:http://hzfdc.viplaw.cn/ 时间:2019-05-16 17: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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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 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性质、数量、规格

第二条 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

第三条 运输方式

第四条 费用

1、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报关费 (币种、大写)

2、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

第五条 包装

标准

谁负责

第六条 交货地点

1、甲乙双方于 交货

2、若交货地点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多出的运输费用。

第七条 验货

1、标准:

2、时间: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检验货物,若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3、单证交付

第八条 留置权

甲方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第九条 货物提存

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聚聚受理货物的,乙方可以提存货物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货物提存产生的费用,由 承担。

第十条 甲方责任

1、甲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乙方。若甲方违反有关包装的规定致损失的,应自行承担损失。

2、若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的,应按 标准进行包装,否则自行承担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第十一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承运的货物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若因乙方原因致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应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并凭借 交付指定的收货人。若因乙方交货错误,乙方应承担甲方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甲方可以要求返还。

2、除运费外,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等不可抗力致货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若乙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自 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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